更新時間:2020-04-13
2003年2月13號: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制定的<<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Hazard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r(RoHS) Directive (2002/95/EC)公布于眾生效.2004年8月13日之前,歐盟各成員國應完成相關立法工作.
2003年2月13號: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制定的<<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Hazard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r(RoHS) Directive (2002/95/EC)公布于眾生效.2004年8月13日之前,歐盟各成員國應完成相關立法工作.
2005年8月13日之后,報廢電子電器產品回收體系和處理及成本支付系統(tǒng)必須開始運轉,該指令必須開始作為各成員國法律生效.
2006年7月1日之后:原則上,含有RoHS指令所限制使用的六類有害物質的電子電器產品將不允許進入歐盟市場.
RoHS指令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為:有害重金屬:鉛(Pb)、汞(Cd)、鎘(Cd)、六價鉻(Cr6+)有害有機物:多溴聯(lián)苯(PoltBrominated Biphenyls)、多溴聯(lián)苯醚(Polt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RoHS實驗室儀器的配備: